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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雲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雲仙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8377 │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雲仙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1850 │ │3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雲仙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77 │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雲仙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31850 │ │4月07日起 │ │6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林雲仙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70,000 元。
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林雲仙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
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0月01日及95年03月06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80,227元正(其中48,377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
31,850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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