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鍾明修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303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