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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冠逸即李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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