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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鎮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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