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6500,201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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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梅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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