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7482,201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明
代 理 人 廖建台律師、廖維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一新即蔡廖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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