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促,7512,201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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