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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楊怡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自民國100 年11月7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 頁)。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詮盛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薪資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84 、285 、310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00 元, 總清償金額為511,200 元,清償成數為17.6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平均薪資所得3萬元外,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影本在卷足佐(見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第64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7頁、本院卷一第310 頁)。
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41,396 元扣除必要支出518,400 元後尚餘222,996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11,2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查債務人自陳現與未成年子女黃○○(生於○年○月)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計1 萬1,832 元,並須支出勞保費490 元、健保費393 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185元等語,並提出債務人101 年度1至9 月份薪資單影本、前配偶黃子懿陳報無法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陳報狀、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為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310 、312 頁、消債更卷第40頁)。
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1 之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審酌債務人之前配偶實際上未給付扶養費,並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照護之考量,由債務人單獨扶養,於法並無不合。
況上開扶養費金額已顯低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1 之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努力清償,故上開債務人個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
至債務人於上開必要支出金額範圍內,視具體情形彈性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屬其自由處分權限,實非債權人所得置喙,亦不影響上開必要支出合理與否之認定。
㈢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
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與否之客觀依據。
而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3 萬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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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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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289萬1,197元。 │
│3.清償總金額:511,200元。 │
│4.總清償比例:17.68%。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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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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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8,001 │0.62% │ 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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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891 │0.2% │ 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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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02,138 │3.53% │ 251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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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2,531 │0.43% │ 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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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7,480 │1.99% │ 14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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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9,656 │6.21% │ 44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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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669,413 │23.15% │ 1,6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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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9,807 │2.41% │ 171 │
│ │有限公司 │ │ │ │
├──┼────────┼─────┼────┼─────────────┤
│ 9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635,749 │21.99% │ 1,562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73,848 │23.31% │ 1,6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86,335 │9.9% │ 703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80,348 │6.24% │ 4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合 計 │2,891,197 │100% │ 7,100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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