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債 務 人 蔡岳甫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第三人蔡岳霖為本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岳甫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自民國100 年9 月5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本件更生程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業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共5 名,有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 日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
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1 年2 月15日通知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花旗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美國運通公司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1 年2 月15日士院景民司有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 至124 頁)。
除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逾期不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他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美國運通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04 至105 頁)。
基此,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 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債權比率合計92.65%),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又債務人之兄長蔡岳霖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願就本件更生方案債務人應負之給付義務與債務人負連帶給付之責,業據提出保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薪資單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07 、130 至131 頁),足徵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
│ 付新臺幣(下同)1 萬3,8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
│ 金額欄位㈠所示。 │
│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6 期,每期在│
│ 3 月15日給付1 萬3,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80萬9,248元。 │
│4.清償總金額:107萬1,600元。 │
│5.總清償比例:59.23%。 │
│6.第三人蔡岳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即債務人之兄長為本│
│ 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10,753 │39.28% │5,421 │5,1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2,949 │7.35% │1,014 │9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57,389 │3.17% │438 │41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80,473 │48.67% │6,716 │6,3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27,684 │1.53% │211 │1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1,809,248 │100% │13,800 │1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