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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薛岳峰即薛三剛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業經債務人自陳在卷,並有上居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上居資管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見本院卷第215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43萬2,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0.67%。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民國80年出廠福特六和汽車乙輛,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2 號卷,下稱北院聲請卷,第18頁)。
惟前開汽車年代久遠,且業經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拍賣,已據債務人陳明在卷(見北院聲請卷第33頁),並有載明該車曾經拖吊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附卷可憑(見北院聲請卷第64頁),堪認該車縱未經拍賣,亦應無殘值。
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1萬4,048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1萬3,600 元後,餘額為負數,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3萬2,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任職上居資管公司,每月薪資為2 萬2,000 元,並無年終及其他獎金、津貼、補助等情,有前開上居資管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可佐,堪認屬實。
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1 萬5,559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659 元後,所餘金額1 萬4,900 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核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相當,應認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所得幾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另本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均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核其理由為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或兼職工作增加收入;
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
債務人因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等語。
惟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且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之客觀依據。
是以,債權人等執此為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洵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於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所收受之款項674 元,為債務人履行各期更生方案之預付款,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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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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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05 萬153 元(依本院101 年8 月2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
│ 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43萬2,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0.6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92,580 │ 582 │
│ │公司 │ │ │
├──┼──────────────┼─────┼──────────┤
│ 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1,748 │ 521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0,871 │ 905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2,758 │ 982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1,823 │ 2,966 │
├──┼──────────────┼─────┼──────────┤
│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8,166 │ 12 │
├──┼──────────────┼─────┼──────────┤
│ 7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6,295 │ 9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912 │ 23 │
├──┼──────────────┼─────┼──────────┤
│ │合 計 │4,050,153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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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7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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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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