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司拍,334,2012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鍾秀雄
相 對 人 何似蘭
法定代理人 何惠蘭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何似蘭住臺北市○○區○○街170 巷21之7 號2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何似蘭住臺北市○○區○○街170 巷21之7 號2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何惠蘭住臺北市○○區○○街170 巷21之7 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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