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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不服本院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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