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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29號
原 告 陳敏佳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張園馨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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