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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0號
參 加 人 江盛洲
原 告 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即原債權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力公司)與被告間之工程款債權業經友力公司於民國99年7 月19日部分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0 年9 月29日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於債務人即被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聲請人及被告之陳述,友力公司既已將其對被告之部分債權轉讓與聲請人,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訴訟,原告雖表示不同意,然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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