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建,9,2012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李育綾即遠征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素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