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監宣,261,201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慧敏
相 對 人 李華郎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鑑定費用請逕向鑑定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不為該項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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