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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林淑珠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上訴人 捷運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苑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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