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訴,1337,2018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參 加 人 張旭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1年9月12日裁定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業於107年7月27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
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