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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黃淑琴
黃淑惠
黃忠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劉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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