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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瑞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映瑩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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