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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5號
原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被 告 加群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字第三四六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46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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