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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錢勝義
錢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錢勝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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