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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夏鑄九
夏禹九
夏林清
被 上訴人 曹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 小段622-1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 至H 所示部分面積共計151.85平方公尺×該土地100 年期公告現值1010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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