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重訴,365,2012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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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杜錫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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