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重訴,438,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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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蘇仲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欣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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