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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劉世屏
訴訟代理人 戴春芳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溫菀婷律師
被 告 吳秀櫻
吳麗芬
吳清標
吳双進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 告 吳陳猜
吳麗華
吳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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