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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廖佳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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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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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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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99年9月1日 │ │5,000元 │C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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