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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奇士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士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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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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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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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僑麥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8,052元 │TT0000000 │99年12月16日 │
│ │馬青青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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