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除,433,201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財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 理 人 徐家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