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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侯智仁即可得紙器糊.
代 理 人 吳雪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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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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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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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羚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82,442元 │CG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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