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除,441,2011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連日德即連雲梯之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