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林光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于琳琪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28,920元 │UA0000000 │100年4月1日 │
│ │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