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0,除,459,2011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陳駿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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