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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陳傳偉即陳德興之繼.
代 理 人 洪國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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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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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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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仟股 │4張 │4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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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仟股 │9張 │9000股 │ │
├─┼───────────────┼──────────────┼────┼───┼────┼───┤
│3 │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不定額股│1張 │5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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