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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86號
異 議 人 陳胞珠
相 對 人 徐廣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3788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12頁),則其提出異議之20日法定期間,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應於101 年8 月22日即已屆滿,而異議人遲至101 年8 月27日始行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附於其異議狀上可憑,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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