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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廖珍彩
再審被告 林建省
楊豊康
吳漢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7日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15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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