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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劉桂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業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33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是聲請人顯有溢繳334 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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