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文振
訴訟代理人 陳靜芳律師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