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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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