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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蔣溥志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5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12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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