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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趙治民會計師
相 對 人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4 個會計年度(97年4 月迄100 年12月)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依據經驗法則預估,擬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預先給付檢查報酬共新臺幣(下同)83,000 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2日以101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然依前揭說明,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
本院斟酌聲請人陳報之預估金額,並審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100 萬元,檢查範圍為97年4 月迄100 年12月共4 個會計年度各項帳證報表,尚非繁雜,本院復於101 年3 月26日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7 日內表示意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章家豪表示聲請人請求報酬實屬過高等語,爰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5 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
至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則需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酌定,故其聲請酌定預估之檢查報酬就超過前述得預先支領之部分,尚屬無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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