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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何功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航企業有限公司間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公司法第1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94條規定,應釋明結算簿冊是否經股東承認,或曾通知股東承認而該股東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
查相對人公司股東有2 名,聲請人僅提出經股東1 人參加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於法尚有未合。
㈡次依聲請人所提賸餘財產分配表,相對人有賸餘財產可得分配,又依聲請人於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提出之資產負債表,相對人尚有負債,則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釋明是否曾通知債權人,且已清償現存債務。
㈢依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民國100 年8 月1 日北普法字第1001019600號函,相對人尚有滯欠罰鍰(而非稅金)新臺幣116 萬3,079 元,該部分是否業據相對人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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