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53,2012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彩麗資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