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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彩麗資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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