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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灌籃時代股份有限公司(GIGA SLAM DU
NK CORPORATION)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馬來西亞商灌籃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聲請人欄未載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且聲請狀並未蓋用聲請人公司暨法定代理人印,而係誤用相對人分公司及擬聲請選派之清算人陳吉慶之印。
是聲請人之應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且蓋用聲請人總公司暨法定代理人之印。
㈡依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中所述,陳吉慶為聲請人公司董事,然依聲請人所附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董事欄所載,董事僅王敏祥及許濤二人,並無陳吉慶。
是聲請人應提出陳吉慶現為聲請人公司董事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提出馬來西亞商灌籃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如為外文則應併予提出與原本無誤之中文譯本,且補正聲請人公司董事會得決議選任分公司清算人之相關章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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