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80,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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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胡峰賓律師即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
事件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峰賓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為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應訴之報酬額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05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建設公司)之清算人。

現因宏福建設公司與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911 號受理在案,該案業無調解成立之可能,聲請人估算為辦理該訴訟事件事務所花費之時間為28小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0 元計算,約為8 萬5,000 元,此未核列入清算人之報酬,爰依法請求酌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擔任宏福建設公司之清算人,而就宏福建設公司與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911 號試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現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15號繫屬中,本院審酌該事件尚未終結,清算人於該事件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及日後之後續待辦事項等,綜合考量後,認聲請人陳報之報酬8 萬5,000 元尚屬適當。

爰酌定本件聲請人為宏福建設公司與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訴訟之清算人應訴報酬為8 萬5,000 元。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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