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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浩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維方
相 對 人 昌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利害關係
人 林育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所為之調解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將101 年9 月4 日對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育堃所為之調解筆錄,更正稱謂為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育堃,惟查林育堃於本院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573 號並非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為追加,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12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而參與調解之調解當事人。
兩者稱謂不同,自難逕將林育堃之稱謂更正為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是本院所為上開調解筆錄並無顯然錯誤,其聲請更正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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