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15341,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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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國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遠興、許錦鎮、許秀 、許秀卿、許秀鈴、許淑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調查書證所示,前皆所指債務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債權人所提之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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