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16937,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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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榆寧即方桂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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