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17742,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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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宋乾讓、簡文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宋乾讓住於新竹縣竹東鎮、債務人簡文勇住於新北市泰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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