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22237,2012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胡藝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